债务人拥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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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拥有的合法权益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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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债务企业恶意破产,债务人有什么方法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搜集证据,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公司的财产,主张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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