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中的恶意抗辩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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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中的恶意抗辩的目的是什么?

无效合同中的恶意抗辩的目的是什么?

所谓无效合同的恶意抗辩,一般指在诉讼过程中,以所争执合同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为抗辩理由,以达到减少损失、谋取诉讼利益之目的。在当前的债权纠纷、信贷纠纷、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比较广泛地存在着主张合同无效的恶意起诉和恶意抗辩。

二、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哪些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构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确认,事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同时,合同效力的确认,还关系到交易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问题。因而,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应采取慎重态度。因此,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无效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而对于合同的一方进行恶意的抗辩来认定合同无效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利用不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是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所以,法律是公平的,不会因他人的恶意辩论而进行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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