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公示時限 - 有哪些相關規定?
大家都知道我國的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稅收,而國家對於稅收的徵收是具有強制性,稅收不僅體現了國家的權利也促進了社會公共需求的滿足,在生活中,我們每天都會接觸稅收,特別是企業和商戶都要遵守法律的規定納稅,接下來讓小編告訴大家稅務行政處罰公示時限,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稅務行政處罰公示時限,有哪些相關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公民(自然人)處五十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上罰款的稅務行政處罰,或者雖未超過但需要對其違法違章行為做進一步調查取證的,適用一般處罰程式。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二、一般處罰程式
(一)案件調查
收到相關崗位發現當事人有適用一般程式處罰的違法行為的通知後,應按以下程式實施調查:
1.對稅務違法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2.對稅務違法案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並製作《詢問(調查)筆錄》。檢查或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調查情況製作《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根據調查情況作出稅務行政處罰建議,報批後,將案卷材料及各種文書、筆錄移送一般稅收違法行為審理崗。
(二)案件審查
1.對違法案件進行審查,案件審查結束,製作《稅務違法案件審查終結報告》;
2.對擬予以處罰的,根據審理結論和擬處罰決定,製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報經審批後,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已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種類、範圍、幅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同時,對公民處以二千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稅務行政處罰,還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製作《陳述申辯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字押印;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4.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經審查符合聽證條件的,按照規定的聽證程式組織聽證。經聽證程式聽證後,有變更審查結果的,重新制作《稅務違法案件審查終結報告》。
(三)處理處罰決定
審查終結報告審批結果製作終結性文書:
1.行政處罰:決定予以處罰的,製作《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不予以處罰的,製作《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2.稅務處理:需要予以稅務處理的,如收繳發票、停供發票等,製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收繳發票清單》。
(四)移送執行
處理處罰決定等終結性文書報審批後,移送執行。
(五)涉稅案件移送
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在案件查處終結後,製作《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報經審批後將違法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綜上所述,稅務行政處罰公示時限,有哪些相關規定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如果拒不繳納稅收,是會構成行政違法的,要受到行政處罰,只有稅收的繳納才能促進社會公共服務的建設,稅收在一定程度上還能促進社會的公平,所以大家可以多多瞭解關於稅收的規定,有不明白的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