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無限追責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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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稅收在生活當中是非常常見的,我國的國家財政收入稅收是主要的來源,稅收的徵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所有人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繳納稅收,稅收能夠促進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關於稅務行政處罰無限追責是怎麼規定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稅務行政處罰無限追責是怎麼規定的?

一、稅務行政處罰無限追責是怎麼規定的?

稅務行政處罰的時效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修訂後的《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補充:

(一)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許可權、程式及形式。

(二)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

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並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佔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三)停止出口退稅權是指:停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四)對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稅收的徵收的是具有強制性的,並且也有專門的稅收法律來規定稅收的徵管部門,稅收的徵收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程式,並且任何人都不得偷稅漏稅,如果情況嚴重的是會構成犯罪的,例如刑法當中規定的走私犯罪就是違反了稅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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