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檢查院批捕跟原告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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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檢查院批捕跟原告說嗎

一、刑事案件檢查院批捕跟原告說嗎?

1、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應當告知被害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檢察院不會通知受害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3、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批捕之後的流程是什麼?

逮捕證下來,是檢察院已經批捕了,公安機關還有一定期限的偵查,然後會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決定起訴的,會移送到法院,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和證據,作出判決。根據相關規定,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要馬上執行,並且在逮捕後繼續進行偵查。在相關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檢察院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交給法院判決。

由此得知,司法機關批捕了犯罪嫌疑人以後,沒有主動通知受害人的義務,但受害人也可以通過律師及時瞭解案件的進展情況。但批准逮捕並不代表案件就進入到了下一階段,公安機關還是有時間繼續偵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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