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做法醫鑑定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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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打做法醫鑑定流程是什麼?

被打做法醫鑑定流程是什麼

被打做法醫鑑定流程是先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出具傷情鑑定委託書,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等傷情鑑定結論。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二、打架不構成犯罪怎麼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毆打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上述規定,即使不構成輕微傷,只要實施了毆打行為,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對於被打者來講,不能自己直接去做法醫鑑定,法醫鑑定的部門必須是公安機關指定的部門。不過如果當時的傷情已經比較嚴重,你當時不能做傷情鑑定的話,可以在7天之內做傷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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