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為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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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為犯嗎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為犯嗎

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放火、爆炸等罪並列規定在相同法條中,並且規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不僅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包括具體危險)的發生。如對醉酒駕車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須同時符合該罪的主客觀條件,不能簡單以危害後果判斷醉酒駕車是否構成該罪。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在司法實踐中,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構成要件,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適用的範圍。因為法律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採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該罪。

2、行為人使用的危險方法是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該罪。

3、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犯罪。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物件,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儉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使用危險的方法毀壞財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有兩種處罰意見,這項罪名是行為犯,具體危險犯,而不是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危害社會安全類的犯罪,損害了大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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