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假釋的三類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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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減刑假釋的三類罪犯

一、限制減刑假釋的三類罪犯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條件

關於死緩限制減刑適用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針對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規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有利於嚴格執行死刑政策等三項原則,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切實遵循了以上三項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旨在保護被告人利益,任何不利於被告人的刑事裁決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據。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僅在三種情形下可以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1)累犯;

(2)因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7種具體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刑執行;

(3)因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2、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被告人限制減刑,要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作出決定。“犯罪情節等情況” 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質、起因、動機、目的、手段、後果等因素。

3、有利於嚴格執行死刑政策的原則。從立法目的來看,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並不是單純加重死刑緩期執行刑的嚴厲性,而是為進一步嚴格執行死刑政策創造條件。對於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法官在刑罰裁量的實際操作層面,通常會考慮三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客觀危害層面,即犯罪後果的嚴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惡劣程度等;第二是主觀惡性層面,即犯罪動機或者目的是否卑劣,是否存在彰顯人身危險性的犯罪前科等;第三是社會影響層面,主要指被害人家屬的態度以及社會的反應。只有在以上方面均達到可以判處死刑的程度,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果在某一方面尚存可恕緣由,就難以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我們在適用限制減刑時應當堅持罪行法定原則、罪行相適應原則、有利於嚴格執行死刑政策的原則。我們應當清楚,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適用限制減刑,針對的是以往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而不是以往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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