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後發現故意傷害證據不足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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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後發現故意傷害證據不足會怎麼處理?

一、檢察院審查後發現故意傷害證據不足會怎麼處理?

1、檢察院經過審查後發現故意傷害證據不足可能會自行偵查、也有可能會退回給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故意傷害罪的證據有哪些?

(一)證明發現案件和偵查過程的證據。證明故意傷害案件的來源和案件的偵查過程(發現、確定犯罪嫌疑人情況,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以及合法收集證據的過程)。

1、報案記錄、到案經過、舉報材料等,輕傷案件受害人要求公訴的,要出具書面意見;

2、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立案決定書、破案報告等;

3、改變管轄的要有移送案件通知書。

(二)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

1、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一般主體的案件,需要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

(2)對於是否已滿14週歲16週歲和18週歲邊緣年齡的查證,應當廣泛收集相關證據,如醫院出生證明,出生地鄰居或相關證人關於犯罪嫌疑人年齡情況的證言,個人履歷表或入學、入伍、招工、招乾等登記表中有關年齡的證明等;仍有爭議的,應採用“骨齡鑑定法”,並結合其它證據予以認定;無法認定犯罪嫌疑人年齡的,應當按照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原則來認定其年齡。

(3)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真實姓名、年齡且無法查清的,應當按照其綽號、自報的姓名和年齡等情況或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編號起訴,同時在起訴書中附具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4)犯罪嫌疑人的言行舉上反映其有患精神病可能的,應當作司法精神病鑑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行舉止或其家族遺傳病調查、近親屬證詞反映其可能患有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的,應當作訴訟行為能力鑑定。

(5)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情節的材料,如犯罪嫌疑人繫累犯,要有前罪的刑事判決書和釋放證明,以確定前罪名和具體刑滿釋放的時間;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和檢舉情況的,要有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說明,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檢舉要在判決前查證清楚。

公安機關若是已經對故意傷害案件立案並展開偵查,那麼需要在偵查期間,收集相關能夠證明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確實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且此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的證據。證據收集齊全後,可以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當然,移交後、檢察院審查時,依舊可能會認為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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