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和鬥毆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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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相鬥毆和正當防衛的區別

正當防衛和鬥毆的區別是什麼?

1、目的不同

正當防衛目的是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相互鬥毆是以對他人產生身體造成傷害為目的的一種主觀意識行為。

2、法律責任不同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3、物件不同

正當防衛是針對不法侵害者實施,防衛人的防衛行為具備正當性;而互相鬥毆的雙方實施的均為以傷害對方為目的的不法行為,雙方的行為均不具有正當性。

4、行為是否具有主動性不同

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自衛行為,是一種被動反擊;而互相鬥毆雙方行為都具有主動攻擊性。

5、社會危害性不同

二、正當防衛必須遵守的條件。

(一)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1、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對合法行為不能實施防衛。例如: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實施犯罪的人犯,執法人員依法拘捕人犯,人犯或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受到侵害”而實行正當防衛。

2、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沒有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有不法侵害發生而實施所謂的防衛,稱為假想防衛。假想防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的,按過失犯罪處理,無過錯的,按意外事件處理,不承擔刑事責任。

3、不法侵害行為通常應是人的不法行為。例如,狗要咬人,如果是野狗,可直接打死,不損害任何人的財產利益,如果是別人養的,打死就是緊急避險,即為了較大利益,犧牲較小利益也不承擔責任都不是正當防衛。

(二)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如果不符合這個時間條件的防衛,稱為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有兩種: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就實施防衛,即"先下手為強"叫事前防衛;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實施的防衛,叫事後防衛。防衛不適時,屬於故意犯罪。

(三)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如果對第三者實施,屬於故意犯罪。對於針對第三者進行所謂防衛的,應視不同情況處理。如果故意針對第三者進行所謂防衛,就應作為故意犯罪處理;如果誤認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者而進行所謂防衛的,則以假想防衛來處理。

(四)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意圖。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防衛意圖,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權益,而決意制不法侵害。如果沒有防衛意圖的防衛挑撥,互相鬥毆、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都不是正當防衛。防衛挑撥即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引誘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藉口,實行加害的行為。防衛挑撥是利用正當防衛實行自己預謀的犯罪,應按故意犯罪論處。互相鬥毆是指雙方互相打架、結夥鬥毆、聚眾械鬥等行為。互相鬥毆的性質、情節和嚴重程度各有不同,可以表現為兩人或多人撕打,也可表現為擾亂公共秩序的結夥鬥毆,還可表現為持械聚眾鬥毆。引起互相鬥毆的原因多種多樣,危害結果也各有不同。不論何種情況的鬥毆,彼此都有毆擊或傷害對方的故意,雙方主觀上都沒有正當防衛的意圖,下手先後又難以證實,往往難分是非曲直,因而雙方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屬於不法與不法的關係,都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任何一方給對方造成了危害的,都要負法律責任。但互相鬥毆的雙方,如果其中一方確實不願再打,並且已經停止了自己的毆打行為,離開了現場,而另一方仍不罷休,繼續毆打對方,這時,繼續毆打的一方就成為不法侵害者,應允許已經停止毆打的一方實行正當防衛。

(五)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要求行為人的防衛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須的,同時,防衛的手段、強度同侵害行為的手段、強度之間,防衛人對侵害人所造成的後果同侵害行為可能贊成的危害結果之間基本相適應,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如果符合其他四個條件,但是超過了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稱為防衛過當。根據防衛過當的行為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確定其行為構成何罪。其罪過形式一般為過失,也可以為間接故意。因此,其行為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殺人罪等,不能認為構成防衛過當罪。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互相鬥毆和正當防衛這兩者是有很明顯的本質區別的,互相鬥毆是兩者都有責任的,而正當防衛是自身受到傷害後,出於保護自己的目的而進行的防衛行為。所以在判定的時候,就需要明白這兩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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