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幾次扒竊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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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竊累計一次構成犯罪,在我們國家的刑法修正案八當中規定,扒竊不論有多少次數的規定的話,都會構成犯罪,他和我們國家其他的一個盜竊的犯罪情況是不一樣的,因為其他的犯罪必須要達到一定的數額要求。

累計幾次扒竊構成犯罪?

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對於一年內在公共場所扒竊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對多人、多戶實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盜竊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扒竊”作為盜竊罪的一個獨立罪狀直接納入刑法的處罰範圍,脫離了普通盜竊以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但是對扒竊追究刑事責任,既要在主客觀相統一的基本上,考慮到整體的犯罪構成,還要考慮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社會危害性的判斷標準主要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盜竊罪作為一種侵犯財產型犯罪,其侵犯的法益為財產權屬關係,而財物損失的直接表現和衡量標準為數額。

由此若行為人客觀上扒竊數額極小的財物,或主觀上只想扒竊數額極小的財物的故意,則儘管有扒竊行為,也不得定罪處罰。因此,扒竊能否入罪,既要考慮到刑法總則和分則的統一性,也要考慮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這樣才既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也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要求。

扒竊並不是一種具體的法律罪名,只是一種刑事罪名的加重情形,實際上這種情形在刑事懲罰之中是很嚴重的,就像入室行竊和多次行竊一樣,是需要被加重懲處的力度的量刑情節,無論如何我們都是不能做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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