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緩刑一定要認罪認罰嗎?
法律對判緩刑是否必須要籤認罪認罰書沒有明確的規定。認罪認罰書的簽署是當事人自願決定的,籤認罪認罰書可以表明悔罪態度,法院也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當事人可以在詢問法官等的建議後再決定是否簽署。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式、簡易程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從寬是指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要犯罪人員做的違法的事情已經構成了犯罪,那麼是一定要籤認罪認罰的具結書,而根據會不會判緩刑那麼就只有看案件的本身是怎麼樣的,如果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期,放出去也對別人沒有任何的危害性,是可以判處緩刑的,所以可不可以判緩刑就要看實際情況是怎麼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無論是何種型別的強制措施,都是我國的法律法規所嚴格的規定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訴訟的程式以刑事處罰的種類等,以避免出現不知道如何處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