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規定的尋釁滋事罪種類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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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規定的尋釁滋事罪種類有什麼?

法律上規定的尋釁滋事罪種類有什麼?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形式的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犯罪型別是一種常見的,種類繁多的犯罪形式,這類犯罪一般有著廣泛化,雜亂化的色彩。尋釁滋事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犯罪型別,有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尋釁滋事案一定是刑事案件嗎?

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屬於刑事案件,帶有“罪”的屬於刑事案件,承擔刑事責任。沒有達到犯罪的屬於治安案件。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尋釁滋事罪,應當按照規定,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節不嚴重,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可以判緩刑。

三、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引起自殺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尋釁滋事罪種類一共有四種,尋釁滋事的案件並不一定都是刑事案件,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屬於治安案件,應該按照治安案件進行處理,但是如果構成受害者輕傷的,涉嫌尋釁滋事罪,需要按照刑事案件進行處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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