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能否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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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能否批捕

一、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能否批捕?

監視居住期間可以批捕,根據規定,被監視居住人違反監視居住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二)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四)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的;

(六)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訊,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訊的;

(七)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情節嚴重的,或者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的。

二、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三、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

事實上,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本身就應該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如果監視居住期間不遵守規定,比如在監視居住期間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像這種情況,說明對犯罪嫌疑人是不適合採用監視居住措施的,逮捕嫌疑人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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