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有刑期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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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有刑期的限制嗎?

一、暫予監外執行有刑期的限制嗎?

有期限限制,但是暫予監外執行沒有規定具體時間期限。如出現法定收監情形的可由社群矯正部門按程式提出,刑期屆滿的,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於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社群矯正機構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的,應當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稽核同意後,報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收監執行決定的,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而未收監執行的,由決定或者批准機關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

二、監外執行的監督是什麼?

對於實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期滿前,監獄應當派幹警實地考察或者發函調查。當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前,監獄以發函的方式調查保外就醫犯的病情變化時,罪犯若想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期限,只要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開一個病情尚未好轉的證明寄往監獄,監獄就可以以此證明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監獄局,辦理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時間的手續,即可按程式審批。這一規定顯然失之過寬,漏洞也很多,難以實現對病殘鑑定的監督和制約,使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有機可乘,導致以保代放和收監難等問題的出現。

暫予監外執行有刑期的限制,且收監人員要申請監外執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當監外執行過了後,刑期未滿還需繼續收監執行,當事人在刑期屆滿則應釋放,相關部門只需隨時掌握罪犯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收監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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