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的主體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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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的主體包括哪些人

你知道濫伐林木罪的主體包括了哪些人嗎?在確定刑事犯罪之前,我們要先知道行為人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此罪的主體要求,如果滿足,那麼再進一步確定是否構成此罪。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濫伐林木罪的主體包括哪些人,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濫伐林木罪的主體包括了哪些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I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指出,為收購林材、木製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濫發林木罪犯罪物件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採伐權相分離。不能因對林木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而不經有關部門批准並領取採伐許可證進行採伐,或者雖領取採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否則,可能構成濫伐林木罪。林業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資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規,對林業資源予以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採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物件與盜伐林木罪的物件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詢整範圍之外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物件。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濫發林木罪的主體主要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當然單位也是可以構成本罪的。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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