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盜竊終止應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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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盜竊終止應如何處罰

很多犯罪都有犯罪加重情節,也有減輕情節,這些都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盜竊罪,多次盜竊就是其加重情節,那麼多次盜竊中止應如何處罰?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多次盜竊中止應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多次盜竊中止應根據多次盜竊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若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

二、多次盜竊的認定

1、必須是在一年內實施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屬連續犯,應以盜竊罪一罪累計其犯罪數額,若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多次盜竊”也屬於連續犯,在盜竊數額認定方面當然一致,但並不以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為唯一定罪標準(具體留待下文述)。換言之,如果行為人在一年內實施了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雖然盜竊數額未達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也應當作盜竊罪處理。因為立法者將“多次盜竊”入罪,正是出於打擊“多次盜竊”行為人盜竊習性這一人身危險性的需要。因此,如果行為人在一年內實施的盜竊行為未達三次,應從司法上認定其還沒有形成盜竊習性,其人身危險性還不足以刑罰予以打擊。但是如果其累計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此應當注意的是,對於上述行為盜竊數額的認定必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的規定。

2、“多次盜竊”構罪不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盜竊罪作為結果犯,以數額較大為認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標準。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將數額較大作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因而也稱盜竊罪為數額犯。但是實踐中存在例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或者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等情形,若盜竊數額接近“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也應當認定為盜竊罪。數額雖然是情節認定的一個因素,但數額並不等同於情節。情節除包括數額以外,還包括犯罪的主觀動機、客觀表現及其後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等其他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因素。由於情節犯的情節屬於定罪情節,情節的具備即表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因而以行為次數作為定罪依據的“多次盜竊”標準與數額較大同屬盜竊罪的構罪標準,兩者是並列的選擇關係,具有等價性,並無位階差別。數額是否較大並不影響“多次盜竊”是否成立盜竊罪,而只是“多次盜竊”的酌定量刑標準。如果將數額較大也作為“多次盜竊”的構罪條件,立法者將“多次盜竊”作單獨規定就顯得沒有任何意義。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盜竊罪的加重處罰情節,當“多次盜竊”的數額分別達到了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才能對行為人加重處罰,但“多次盜竊”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加重處罰標準。

3、正確認定“次”。對於行為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的三個盜竊行為,認定其構成“多次盜竊”並無爭議。但是對於在連續時間內對同一停車棚的三輛自行車或者同一樓道的三個住戶實施盜竊的,是認定為一次盜竊還是“多次盜竊”,理論和實踐中向來存有爭議。有論者認為上述情況中行為人系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實施了一系列連貫的盜竊動作,只能認定為一罪。這種觀點只注重了時間的連續性、行為的重複性,而忽視了犯罪物件及所在空間的獨立性。在一個公共的停車棚裡,每個車主只對自己的自行車擁有所有權,財物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空間的相對獨立性,車主的控制權僅僅侷限在相對狹小的停放空間即停車位,而不能延伸到該車停車位以外的空間(所以,在公共場所盜竊自行車的,只要發生了一定位移就屬於既遂,並不因為還在公共場所而認為是未遂)。相同地,同一樓道的不同住戶,有著絕對的私密性與獨立性,甲家不會且不能等同於乙家或者丙家。所以,該觀點不符合一次犯罪行為的時間連續性和空間同一性的要求。筆者認為,應當以時間是否相同或者連續、空間是否相對同一、物件是否同一這三個充分必要條件作為判斷標準,對於在相同的時空範圍內,針對同一物件實施的一次盜竊,就是一次盜竊行為;在同一連續的時間,三次進入同一樓道的三戶住戶家中進行盜竊,儘管行為人是基於同一的犯意,但由於是針對不同的居民家中實施的,在空間上和物件上並非同一,應認定為三次盜竊,而不是一次盜竊;同理,對同一停車棚等公共場所連續盜竊三輛自行車的,也應當認定為三次盜竊。

多次盜竊中止的處罰,需要根據既遂犯量刑進行從輕或減輕處罰,若沒有造成損害,是應當免除處罰的。當然,這也需要對多次盜竊進行正確認定。若有什麼問題,小編建議登入本站平臺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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