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是不作為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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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棄罪是不作為犯罪嗎?

遺棄罪是不作為犯罪嗎?

1、遺棄罪是不作為犯罪。遺棄本身是犯罪人對自己應盡義務的推諉、不履行,是一種放任遺棄物件處於生活無助狀態的犯罪心裡,其沒有主動實施特定加害行為(或者刑法上的加害行為)的意思,故不是作為。如老人癱瘓而獨自在家,子女明知而不去履行贍養義務。

2、如果行為人故意拋棄不能獨立生活的撫養義務人,導致其身體、生命遭受損害的,可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例如:父母將尚在襁褓中的嬰兒扔在荒山上,致其死亡。

3、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遺棄罪立案標準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三、不作為犯罪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4)《刑法》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5)《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6)《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7)《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8)《刑法》第四百四十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

9)《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

10)《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

11)《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12)《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1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4)《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

15)《刑法》第四百條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16)《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玩忽職守罪】等。

父母對子女是有撫養義務,子女對年老的父母具有贍養義務,因此如果對自己具有撫養義務的人拒絕撫養並造成其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就可能被認定為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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