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法人有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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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死亡法人有沒有責任

工傷死亡法人有沒有責任

工傷,如果不是重大事故罪,則法定代表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單位或社保部門應當賠償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供養親屬範圍:詳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二、工傷死亡賠償如何索賠

農民工因工死亡,其親屬獲得的死亡賠償屬侵權損害賠償的一種,因用工主體的不同,造成賠償的專案和標準不一,具體有以下三種情況:

1、合法用工單位發生工傷事故造成勞動者死亡,其賠償的專案和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用工單位給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統籌機構向死者親屬支付,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向死者親屬支付。

2、非法用工單位造成勞動者工傷死亡,按勞動部2003年19號令《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由非法用工單位按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沒有劃分具體的賠償專案,該辦法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製定的,該賠償應屬工傷死亡賠償金。有些省級人民政府(如河北省)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規定煤礦發生工傷死亡事故一次性賠償不低於20萬元,其他礦山不低於15萬元,也屬工傷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3、個人(含自然人合夥)僱工非法開採發生的礦難,由於個人非法私挖亂採,不屬於合法的用工主體,礦主與遇難人員之間不屬於勞動法律關係,而屬於僱傭法律關係,此時的賠償金應屬人身損害賠償。由於各級人民政府對小煤礦、私營煤礦、個人私挖亂採的管理和打擊力度逐年加大,個人私挖亂採的現象很少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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