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管理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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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為了避免就分配問題產生糾紛,需要進行統一管理對被徵地人做出的徵地補償款。

徵地補償款管理辦法是什麼?

建立健全徵地補償費專戶管理制度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失地的補償。管好用好這項資金,就是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經濟權益,也是保證農民收益和促進農民增收的一項重要措施。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要求,“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使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徵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各級農業部門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高度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國務院決定》的原則,切實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按照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加強對徵地補償費的核算,嚴格按照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規範管理,實行專戶管理制度,設定專門的賬冊,單獨對徵地補償費收支使用的原始憑證裝訂成冊。已實行村級財務委託代理制的地方,要在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設立專戶,統一結算,使用和管理情況要定期向農民公開,接受村民主理財小組和農民群眾的民主監督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相關法律條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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