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協議不合理被撤銷 - 區政府申請再審被最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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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協議不合理被撤銷,區政府申請再審被最高院駁回

在國有土地的徵收拆遷中,徵收方在做出徵收決定前,首先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範圍內的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處理,一旦在釋出徵收公告後,徵收方就不能再以涉案房屋是違法建築為由不予補償;接著徵收方應當擬定製定補償安置方案並徵求意見;多數人不同意的,徵收方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接著要進行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並確定用以補償的費用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之後便是釋出徵收公告和簽訂補償協議。

那麼一旦簽訂了協議,發現協議不合理,補償不公平怎麼辦,有救濟的辦法嗎?

今天要講的這個案例中,某公司的廠房面臨拆遷,某公司與區政府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約定補償金額共計66627405.3元,其中拆遷評估補償金額為36182713元,無產權手續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款為643449元,車間地基費用投資損失437241.8元,土地使用稅投資損失1790918.5元,籌建期間員工工資支出損失40萬元,企業搬遷補貼額27173083元。該協議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及附著物價值以及搬遷、臨時安置進行了相應補償,對於因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及相關補助、獎勵該協議沒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明確補償,而是以企業搬遷補貼的形式向某公司予以兜底補償。但某公司取得該搬遷補貼款需要預留12104576元作為履約保證金,並將被申請人完成兼併重組且兼併重組投資額需大於徵遷補償額36182713元作為取得上述履約保證金的條件。如果某公司無法完成兼併重組或重新選址建設新專案或經中介機構對其投資額進行稽核確認其投資額小於徵遷補償額36182713元,區政府將取消履約保證金12104576元。

協議中關於停產停業補償及相關補助獎勵的約定不僅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更是對某公司嚴重的不公平,為此某公司起訴到法院,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本案一、二審法院都支援了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區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因約定的履約保證金佔雙方約定的企業搬遷補貼款的45%,故此條款的設定使得協議中對法定的停產、停業損失的兜底補償無法得到保障。因此,《補償安置協議》關於搬遷補貼款支付程式的約定明顯為某公司獲得合法、合理的補償附加了不平等的條件,變相剝奪了其取得停產、停業損失及相關補助獎勵補償的權利,既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又違反了合同所應遵循的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則。

由此可見,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看清條款內容,對補償方式,補償內容、安置方式、安置期限等重要條款有必要諮詢律師後再做決定,萬一簽了不合理的補償協議,要及時委託律師尋找合法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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