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轉讓費用一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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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轉讓費用一般有哪些?

土地使用轉讓費用一般有哪些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專案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專案: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稅率為60%。

二、房產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所有權應有何條件

(1)按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訊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地產所有權證書。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等之所以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的條件作出上述規定,其意義在於:解決房地產轉讓突出存在的“炒地皮”、投機牟取暴利的現象,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立法中總結了我國一些地方和實踐經驗。

如深圳市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外,要求投入開發房屋建設的資金達到投資總額的25%;上海市、海口市等地也有類似規定。與此同時,也參考了國外關於禁止土地投機的規定。如日本《土地基本法》第4條規定:土地不準作為投機交易的物件。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流程

1、釋出掛牌公告:出讓人至少在掛牌開始日前20天釋出掛牌公告,公佈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掛牌時間、地點。

2、出售掛牌檔案:在掛牌公告規定時間內出售掛牌檔案,並組織現場踏勘。

3、受理競買申請: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競買人持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明(另有規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或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辦理競買申請,並繳納競買保證金。

4、審查掛牌資格:根據掛牌檔案要求,對競買人的開發資質、誠信紀錄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通知其參加掛牌活動。

5、掛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和交易場所,出讓人將宗地的地塊情況、最新報價情況等資訊掛牌公告,並不斷接受新的報價、更新顯示掛牌報價。

6、揭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截止時間確定競買人,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同時繳納定金。

7、公佈成交結果:掛牌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佈,並退還競買保證金。

8、簽訂出讓合同: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須要符合條件,而且還必須要收取相關的費用才能更好的進行轉讓,所以,在轉讓之前一定要多諮詢一下,清楚各流程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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