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全權出讓人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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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一般個人所有時如果有事情或者其他原因可以選擇轉讓,但是轉讓會有很多手續的。那麼,土地使用全權出讓人是指什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都有什麼?接下來小編就為您收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土地使用全權出讓人是指什麼?

土地使用全權出讓人是指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人。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法規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投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 一般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託的拍賣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國有土地轉讓的基本方式

(1)作價出資(入股)。是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目前,採用此方式的主要是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業。

(2)授權經營。國家根據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

(3)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據國土資源部統計,1993年至2000年,全國共轉讓土地1096271宗,面積242934公頃;2000年土地轉讓宗數比1993年增加415591宗,年均增加59370宗,土地轉讓面積增加41349公頃,年均增加5907公頃。

(4)出租。是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據國土資源部統計,1993年至2000年,全國共出租土地1397319宗,面積147861公頃;2000年土地出租宗數比1993年增加254948宗,年均增加36421宗數,出租面積增加26366公頃,年均增加3767公頃。

(5)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據國土資源部統計,1993年至2000年,全國共劃撥土地1702157宗,面積708962.99公頃;2000年劃撥土地宗數比1993年減少6406宗,年均減少915宗,面積減少9181公頃,年均減少1312公頃。

(6)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據國土資源部統計,1993年至2000年,全國共出讓土地825228宗,面積為350751.9公頃;2000年出讓土地宗數比1993年增加24674宗,年均增加3525宗,面積比1993年減少14293公頃,年均減少2042公頃。

”通過以上介紹相信您有所瞭解了吧,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轉讓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是不同的,轉讓、出租和出讓是不同含義的,這些都是土地使用轉讓的基本方式,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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