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什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概念是政府將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土地的使用者,並向受讓人收取的政府放棄若干年土地使用權的全部貨幣或其他物品及權利摺合成貨幣的補償。

土地出讓金,作為一種來源於土地的收益,在調節土地市場供求、建立土地儲備制度、充實政府財政收入、增強國家對土地市場調控能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我國土地出讓金管理存在諸多問題,使得其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一定程度上誘發了其他深層次矛盾。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確定有三個過程:

1、估價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選擇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對擬出讓的土地進行地價評估。

2、確定出讓底價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根據其產業政策和其他有關政策,對土地估價結果進行修訂,形成出讓底價。出讓底價的作用在於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時,如果有意受讓人的出價低於出讓低價,政府將不予出讓土地使用權。

3、批准過程。由於我國各級政府對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不同的審批許可權,所以,有的出讓土地的出讓價是下級政府與受讓方商定的,但後的確定權在有批准權的上級政府。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標準嗎?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準如下: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部分地區)。

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的使用者,這無論是對國家還是對個人都是有好處的,對於國家能夠調節市場上的土地需求,能夠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帶動不發達城市的經濟增長,對於個人更是受益匪淺,帶動個人的經濟發展就是對土地市場來說最大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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