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期限過期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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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規定,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土地收歸國有,土地上的建築物仍歸業主所有。現在有相當多的的老舊小區面臨國有土地使用期限過期的問題,那麼一旦到期後,我們還能居住在原有的房屋中嗎?相信這是很多人的疑問,下面我們就來解答一下大家的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期限過期了怎麼辦?

一、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科、文、衛等帶有福利性質的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娛、旅等盈利性專案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其他綜合類性質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國有土地使用期限過期了怎麼辦?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實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國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型別包括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這裡所說的40年和70年是指開發商拿地之後開始計算的40年和70年。

從開發商拿地到開工建設,再到房屋建成業主入住,這之間的時間不等,至少需要兩三年時間。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土地被開發商拍下之後,由於種種原因遲遲未開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幾年過去之後才開始開發。而這裡面耽誤的兩三年或者十幾年都是包含在商品房使用年限的40和70年裡的。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因此,無論是商業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數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針對該建築相對的土地使用權。40年或者70年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是不影響房屋的所有權,簡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權不發生變動的情況下,是一直歸所有人名下的。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我們的房子該怎麼辦?以下有三種可能性: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3、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瞭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性的,只要房子在,產權人就一直擁有房子的所有權,但土地歸國家所有。根據不同用地都有明確的土地使用年限規定,一旦國有土地使用期限過期,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所以大家不必緊張,即使土地使用到期,仍然是可以居住在自己的房子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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