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的定性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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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強拆的定性規定是什麼?

違法強拆的定性規定是什麼?

判斷行為的性質要從實施主體、行為物件和行為後果幾方面進行判斷。強拆現象在現實生活中雖然非常的多,不過並不是所有的強制拆遷都是違法的。在徵地拆遷中,有一種則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不涉及到侵害被拆遷人利益的。這一種就是司法強拆。

國有土地上的合法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是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集體土地上的合法強拆。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實施司法強拆的條件

1、申請人要適格。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權申請強拆。

2、申請期限要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是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當兩者同時滿足時,相關部門才能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徵收人已經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是行政訴訟的,相關部門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司法強拆”還應確定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也就是說,被徵收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複議或訴訟,也沒有履行補償決,才能實施強制拆遷。

4、司法強拆以補償決定為前提。被拆遷人應當要知道,對於合法建築,在沒有作出補償決定時,不能進行強制拆除,如果實施強拆,就是違法。強制拆除是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對於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的,就不需要作出補償決定。

5、強拆主體要適格。實施強拆的主體必須是法院人員。

只有滿足了法定的條件,司法強拆才具備合法性。如果在正常情況下,相關部門也沒有申請司法強拆就直接給拆了,那就是違法的。即便是違章建築,也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走,不能想拆就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這個時候就進行強拆是會構成犯罪的,主要是對他們的財務進行了毀壞,這個時候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重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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