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附屬物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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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強拆附屬物規定是什麼?

違法強拆附屬物規定是什麼?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根據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強制拆除違法附屬物的條件是什麼?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條件是,未經審批及規劃許可的,違法建造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強制拆除違法附屬物的執行機關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強制拆除違法附屬物的相關介紹,希望對有所幫助。行政強制法實施以前,對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的有關規定不統一,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實踐操作也繁多冗雜,對法制的統一性造成了嚴重影響,損害了法律的權威。

違反法律的規定,強制性拆除建築物及其附屬物是合乎法律規定的,但是必須要遵循法定的程式,比如說我們國家《土地管理法》第83條就明確規定的,首先要求其自行拆除,不予自行拆除的,可以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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