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訴訟的取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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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訴訟的取證範圍具體包括:
其一、證明商標權利有效的證據,即權屬證據;
其二、表明商標權被侵害的證據,即侵權證據;
其三、在商標訴訟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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