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續展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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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商標的續展期規定是什麼?
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註冊人對其享有專有權的期限。有效期滿,商標權即不再受法律保護註冊商標的有效期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每次繼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
商標延展辦理:
1、直接辦理的,在商標註冊大廳的受理視窗提交申請。
2、委託商標代理機構阿里雲等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
繳納續展規費:
每件續展註冊申請需繳納規費2000元。如果是在寬展期內提交續展註冊申請的,還需繳納500元的延遲費。
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二、商標註冊申請條是什麼?
商標註冊條件包括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條件和商標構成的條件。
1、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條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專案,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的專用權。
2、商標構成的條件;
(1)商標的必備條件;
(2)商標的禁止條件;
商標的禁止條件,也稱商標的消極要件,是指註冊商標的標記不應當具有的情形。
①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或合法利益。
②不得違反商標法禁止註冊或使用某些標誌的條款。
商標註冊之後有6個月的續轉期,6個月的寬展期。商標註冊的申請條件是由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條件和商標構成的條件兩部分組成的。商標註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註冊成功之後取得商標的專用權。商標的構成有商標的必備條件和商標的禁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