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評估物件包括哪些?
評估物件
(一)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智慧財產權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智慧財產權質押,市場沒有參照價格,質權人要求評估的;
(三)行政單位拍賣、轉讓、置換智慧財產權的;
(四)國有事業單位改制、合併、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涉及智慧財產權的;
(五)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合併、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涉及智慧財產權的;
(六)國有企業收購或通過置換取得非國有單位的智慧財產權,或接受非國有單位以智慧財產權出資的;
(七)國有企業以智慧財產權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使用,市場沒有參照價格的;
(八)確定涉及智慧財產權訴訟價值,人民法院、仲裁機關或當事人要求評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智慧財產權評估的法規依據
為了規範無形資產評估特別是智慧財產權評估,國家相關部門陸續出臺了很多的評估準則、指導意見等政策法規。正因為是這些政策法規的出臺,為我國的智慧財產權評估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規依據。
國務院1991年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2]36號文《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辦發[1996]23號文《資產評估操作規範意見(試行)》;
財政部財評字[1999]91號“關於印發《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8年釋出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
中評協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權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中評協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標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中評協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權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2007年釋出的《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
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