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法保護期制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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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財產權法保護期制度是怎樣的?

智慧財產權法保護期制度是怎樣的?

智慧財產權法保護期制度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期是受限制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同種類的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保護期限是不同的。

1、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發行權等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發行權等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2、專利權

根據專利權法的相關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根據專利權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和專利權人以書面宣告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3、商標權

根據商標權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二、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特徵:

(一)智慧財產權具有時間性。智慧財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屆滿,權利就自行終止或消滅,相關智力成果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智慧財產權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指依據一國法律所取得智慧財產權僅在該國範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不發生效力。就此而言,智慧財產權有別於有別於財產權。

(三)智慧財產權具有專有性。智力成果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使用,因此大多數的智慧財產權具有法律授予的獨佔權,它的排他性使對同一項智力成果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

(四)智慧財產權須經法律直接確認。智慧財產權沒有形體,不佔有空間,難以實際控制。因此,雖然法律規定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並不意味著每個公民對自己頭腦中的知識和聰明才智享有民事權利。法律僅承認該種民事權利的客體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智慧財產權的承認與保護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體的規定。

(五)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屬無形財產。智慧財產權所保護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的本質屬性和特徵,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相區別的最根本的標誌。與所有權的區別:智慧財產權法是指因調整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智慧財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智慧財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範,也有公法規範;既有實體法規範,也有程式法規範。

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它是一種無形的財產利益,所以保護起來相對來說也是比較複雜的,但是法律既然對此作出了規定那麼不同的期限內的保護,肯定是要做到位的,比如說著作權一旦發現他人侵權可以通過財產損失賠償等方式來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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