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假冒專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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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假冒專利的行為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不僅需要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允許和保護科技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以鼓勵發明創造,維護專利權和國家的利益,而且侵權行為不斷髮生,也需要法律保護專利權人和國家的專利權益。因此,對於假冒專利構成的犯罪行為予以打擊也是必要的。那麼具體來說哪些屬於假冒專利的行為,又該怎麼認定假冒專利罪?本文就這兩個問題介紹如下。

一、哪些屬於假冒專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二、怎麼認定假冒專利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專利所有權和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

專利可分為三類,分別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專利這種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在國際上被列為工業產權中最重要的一種權利。國家對專利統一管理,形成專利制度,用以保護技術發明權利,鼓勵發明創造,促使技術發明推廣應用。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國家的專利制度,也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專利管理法規,在法律規定的專利有效期限內,假冒他人被授予的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1)具有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2)假冒專利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專利權期限內。

(3)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備要件。情節嚴重是指假冒他人專利手段惡劣、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給專利人或國家造成重大損害的、在國際國內造成惡劣影響的等。

(4)根據《專利法》第 六十二 條規定,下列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其一,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其二, 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其三,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其四,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定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裝置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其五,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沒有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也就不構成假冒專利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

4、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但也有的是出於損害他人的聲譽,破壞他人專利權益的目的。

利用公眾對專利產品的信任感,假冒專利,實施假冒專利的行為,從而牟取鉅額的非法利益,這是受到我國《專利法》和《刑法》嚴重打擊的,所以警醒相關人員要尊重他人的專利權,不要做出後悔莫及的事。同時,如果觸犯假冒專利罪,也要積極地尋求律師的幫助,聽取專業的法律意見,儘可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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