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基本建設專案審計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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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基本建設專案審計暫行辦法

郵電基本建設專案審計暫行辦法

為加強郵電基本建設專案巨集觀調控和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監督基本建設專案經濟活動,促進更好地完成郵電通訊建設任務,根據《審計條例》,結合郵電基本建設的特點和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資訊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9-04-10

實施時間:1989-06-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郵電基本建設專案巨集觀調控和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監督基本建設專案經濟活動,促進更好地完成郵電通訊建設任務,根據《審計條例》,結合郵電基本建設的特點和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郵電基本建設專案審計,是對實施基本建設專案全過程的經濟活動實行監督的有效形式。通過審查建設單位的財務收支、經濟管理活動是否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全面評價基本建設專案投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建設單位加強管理,減少損失浪費,提高投資效益,發揮審計監督的職能作用。

第三條 基本建設專案審計是基本建設經濟管理活動的組成部分。各級郵電部門(建設單位)的領導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基本建設專案審計。

第四條 各級郵電內部審計機構,要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依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和現行郵電基本建設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基本建設專案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按郵電基本建設的規定範圍,凡列入投資計劃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或其中的一個至幾個單項工程及相關聯的經濟活動,都屬於郵電基本建設專案審計物件。

第六條 根據現行郵電基本建設管理體制,列入部管的大、中型專案,由駐部審計局組織審計或委託郵電管理局組織審計,部定省管專案和省定專案由郵電管理局組織審計。

第二章 審計內容

第七條 審查建設專案有無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有無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是否執行基建程式,做好各項前期工作;建設專案的設計是否由取得相應等級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負責。

第八條 審查建設專案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進行,有無任意增加專案,有無因超投資而壓減專案的現象。

第九條 審查建設專案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是否完整、真實、準確,符合設計內容,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裝置工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概算是否合規、合法,是否依據相關的預算定額、概算指標和規定計劃,有無設計檔案以外的工程費用列入概、預算之內。

第十條 審查建設專案的投資來源,主要審查自籌基建專案及“拼盤”建設專案中的自籌投資的資金來源是否正當、落實;有無下達的自籌基建投資計劃,是否堅持“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存入建設銀行半年後才使用;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專案,所需材料、裝置和施工力量是否落實。

對基本建設專案預算內投資、其他撥款及利用外資的來源,也要審查其投資計劃是否符合規定的報批程式。

第十一條 審查建設專案投資完成額,主要審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是否真實,有無錯列和多付工程價款現象;審查需要和不需要安裝裝置,工具及器具支出與設計概預算所列品種、數量是否相符;有無超計劃、超標準購置;審查待攤投資支出的範圍和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規定計算待攤投資完成額和正確分攤待攤投資。對其他投資支出的合理合規性,是否按設計概預算確定的內容、有關規定和開支標準執行,也要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審查建設專案轉出投資支出,主要審查轉出投資的專案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規定的標準撥付投資,是否超概算。

第十三條 審查建設專案的應核銷投資和應核銷其他投資支出,主要審查發生的費用是否符合規定的內容和範圍,是否合理、合法、符合節約的原則,審查列入的裝置、器材等虧損數額是否有報批手續,核實自籌基建投資的應交建築稅是否按規定計劃交納。

第十四條 審查建設單位會計報表,主要審查各種報表的數字是否真實,反映的經濟活動內容是否合法,報表編制是否符合規定,相關數字是否一致。

第十五條 審查建設專案的竣工決算,主要審查報表的合規性,核實報表中有關概算和計劃的數字與批准的數字是否一致,報表是否齊全,填列方法是否符合規定,竣工財務決算表所列數字是否同歷年財務決算有關專案數字相符。審查結餘資金的真實性,應收應付款是否進行了清理,待處理裝置、材料是否按規定作了處理。

第十六條 審查交付使用財產是否真實、完整,成本的計算是否合規,是否及時將經過驗收的交付使用財產移交給使用維護單位,交付使用財產與設計內容是否相符。

第十七條 審查建設專案投資包乾責任制是否具備包乾的條件,包乾基數、包乾形式是否合理、合規,包乾結果是否真實,包乾結餘的分配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包乾責任制是否按責、權、利要求達到目的。

第十八條 建設專案的經濟效益審計,要根據建設專案的技術經濟特點和掌握真實準確的資料、資料,選擇既有一般、也有重點的指標來全面評價建設專案的經濟效益。從巨集觀上,主要對建設週期、竣工投產情況、新增生產能力所費投資情況、投資利潤率進行審計;從微觀上,主要對建設速度、工程質量、建設成本、投產後效益進行審計。對郵電通訊建設專案投產後的社會效益評價也是一個重要方面。

第十九條 審查建設專案的各項經濟合同、協議是否合規、合法,條款的內容、含意是否明確、合同對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簽訂合同的設計、施工、銷售單位是否取得了合法的設計、施工證書、營業執照,有無不履行合同,影響建設速度,工程質量和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現象。

第二十條 審查建設單位的物資管理工作是否完善,器材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要求,工程材料消耗情況是否正常,採購渠道是否正當,有無盲目採購;物資的進出手續是否完備,調劑餘缺有無問題,物資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有無丟損,賬賬、賬實是否相符。

第二十一條 審查建設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整,在專案建設全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否有章可循,各項制度的基礎工作是否紮實,原始資料記錄是否齊全,基建財會、物資、工程等管理職能之間是否協調、互相配合、經濟責任明確。

第三章 審計方法

第二十二條 根據建設專案實施所處的階段,區別不同情況,實行事前、事中或事後就地審計,審計時要實地觀察,採用重點與一般,查閱書面資料與掌握活情況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二十三條 從審查建設專案的財務收支入手,通過微觀審計獲得資料資料,為技術經濟審查提供情況,經過綜合分析,為巨集觀決策提供依據。採用微觀與巨集觀、財務收支與技術經濟相結合的方法,達到審計目的。

第四章 審計程式

第二十四條 根據經批准同意的專案審計計劃,制定審計工作方案,對被審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建設單位要積極配合,彙報基本建設工程管理情況,提供有關設計檔案、經濟合同、賬冊憑證等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五條 在查閱有關資料和了解情況的基礎上,補充和修正審計方案,確定審計的技術方法,有條不紊地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在審計實施階段,審計人員要認真寫審計工作底稿,詳細記錄查詢的有關情況,必要時應複製有關資料或取得證明材料,對查出的問題,應將情況弄清,查證落實,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終了,審計小組應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和獲取的資料,結合調查瞭解的情況,在集中審計人員的意見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研究討論,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價,提出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審計小組在提出正式審計報告之前,應就審計報告的內容及問題的處理,與被審建設單位交換意見。

第二十九條 審計小組應將確定的審計報告,報送單位領導審定,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後,連同審計報告,由主管單位下達被審單位執行,並抄報上級審計機關。審計結論和決定抄送本單位有關部門。

被審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必須執行。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複審申請。複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

第三十條 建設專案審計工作結束後,應將審計過程中的相關檔案、資料,系統整理,專項立案歸檔。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審計屬樓堂館所建設專案時,要按現行規定實行“先審計、後建設”的審計原則,重點進行各項前期工作的審計。

第三十二條 技術改造專案的審計,比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十三條 各郵電管理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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