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童工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僱傭童工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第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三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四)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四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六條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罰款標準。
由上可知,現存法律對僱傭童工處罰的方式通常採取罰款,由幾百到幾千不等,處罰範圍包括使用童工的企事業單位、經手的中介機構以及支援童工的監護人。但是,這僅僅是指招聘童工被發現且沒有造成惡劣影響、保障了青少年人生安全的情況下的處罰,如果有發生意外或許還會涉及到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