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申請後多久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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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申請後多久下達?

工傷是工作中不可避免的,對於員工受傷,不只是員工的不幸,也是考驗用人單位的政策實行效率,與員工待遇福利是否真的屬實。對受傷員工來講,及時的治療與賠償是最主要的。那麼勞動法中,工傷鑑定申請後多久下達。

工傷鑑定申請後多久下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一般是60日內出結果,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如單位或受傷職工本人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具體條文如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法院判決下來,一家歡喜一家愁,雖說法院總會以最大的公平來平衡雙方的利益,以法服人,但如果是覺得對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提起上訴,認為法院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的,則可以申請再審,什麼時間內能申請再審呢?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民訴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敏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但當出現民訴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其中有第1、3、12、13項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撤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對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提起再審的期限是實行原來的二年期限還是新的六個月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2013年1月1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審查確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但該期間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屆滿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根據該規定,申請再審的期間應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如果再審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並沒有超過再審期限,法院予以受理。

我們可以知道工傷鑑定的規定時間是60天,特殊情況則可以申請延長30天。如果受傷員工一方對於鑑定的結果表示有意見,則有權利向當地勞動有關部門進行重新鑑定,這都是勞動者本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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