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上訴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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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人:王××、女、漢、1976年7月14日生   被上訴人:××××商貿管理有限公司   上訴人因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20××年10月19日(20××)××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請求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一、被上訴人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公共利益,也直接損害了上訴人的個人權益,上訴人依法有權以個人名義主張相關權利。   1、上訴人在“××街”B區1樓所購房產系經營性質的商鋪,被上訴人在未徵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這一事實在一審中已查明)擅自在B區1樓共用部位也即上訴人所購商鋪門前私自搭建玻璃房的行為,不僅遮擋了視線,阻擋了客流,破壞了整個小區的經營環境,造成上訴人無法正常經營,被上訴人又將私自搭建的玻璃房低價出租,致使上訴人的商鋪無法按原價招租,直接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營損失。   2、被上訴人擅自拆除中央空調管道(這一事實上訴人雖無直接證據予以證實,但只要到現場實地勘查即可查明),使上訴人無法使用,也直接影響了上訴人商鋪的經營環境,間接造成了上訴人的經營損失。   3、攤販佔用消防通道經營(這一事實上訴人雖無直接證據證實系被上訴人的出租行為所致,但消防通道被攤販佔用系不爭的事實,被上訴人作為物業管理公司無論是依法還是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都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職責),導致消防通道阻塞,且該通道繫上訴人進入B區的必經通道,不僅直接阻礙了上訴人的通行,還嚴重威脅到上訴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4、被上訴人將B區和C區之間的捲簾門拆除砌成磚牆,改變了原始結構,造成B區和C區之間的客流無法自然流通,也直接損害了上訴人的個人權益。   由上可見,被上訴人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不僅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共同權利,同時也直接損害了上訴人的個人利益。據此,上訴人依法完全可以以個人的名義主張相關權利。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所主張的權利均為全體業主的共同權利系認定事實不清。   二、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作為一位業主主張此種權利不符合規定,要求上訴人與其他全體業主共同商定主張權利的方式後再主張權利,於法無據。   1、一審法院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但該條只是規定了業主大會的職責,並未規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權利只能由業主大會來主張。而剛剛實施的《物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該條之規定,當共有權受到損害時,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各共有人都有要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2、《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是上訴人以個人的名義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其中第一條,一、10、明確規定被上訴人不得佔用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或改變其使用功能。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上訴人作為合同的一方,在被上訴人作為合同的另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依法完全有權起訴主張相關權利。被上訴人簽訂合同時與每個業主單獨簽訂,當其違約時卻要求全體業主作為原告共同維權,顯然也違背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則。   3、“法無禁止即可行”,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並未規定共有權受到侵犯時共有人不可以單獨起訴,那麼上訴人就可以單獨起訴。況且,若在其他共有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單個共有人不能以自己名義維權的話,那麼權利人的利益將如何得到保障?若任由侵權人妄為,那麼公平何在?正義何在?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判決,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年××月××日 關於物業費上訴狀範文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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