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怎麼去參與行政訴訟 - 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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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怎麼去參與行政訴訟,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機關怎麼去參與行政訴訟,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一重身份是作為國家行政權的行使者,對社會進行全方面的管理;另一重身份是機關法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參與各種法律關係,接受其他行政機關的管理。
我們在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具有原告資格時,要注意區分該行政機關是以哪一重身份出現的。行政機關如果是作為行政權的行使者身份出現的,則行政機關不具備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如果行政機關作為普通的機關法人,接受其他行政機關管理,對該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和為不服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只能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對該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只能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對自身職權範圍之外的事項,仍要接受其他行政機關的管理,其合法權益也可能受其他行政機關的侵害,此時,也應賦予其原告資格。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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