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到判刑手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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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到判刑手續是什麼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犯罪到判刑手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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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到判刑手續是什麼
從犯罪發生到判刑的程式流程,主要劃分為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四個階段。現簡述如下:
1、立案
有偵查權的機關接到報案、控告或者舉報,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犯罪線索,經過初查,認為符合了“有犯罪行為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時,應當予以立案偵查。這是公訴案件刑事追述的程式起點。
2、偵查
有偵查權的機關立案後,採取以一系列法定偵查行為,蒐集有罪和無罪證據以及定罪量刑證據,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的刑事司法活動。偵查階段可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3、審查起訴
偵查終結後,偵查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將案件整體移送到公訴機關,進行審查後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的程式。在我國專門由檢察院負責。期間可能會發生退回補充偵查等等程式倒流和不起訴等情形。
4、審判
管轄權的機關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啟動第一審刑事審判程式。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陳述、合議庭合議等法定程式,得出判決的程式。一個刑事案件經過上述這一系列程式,在一審宣告後10日內無上訴抗訴,或者二審判決宣判後,有效判決就產生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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