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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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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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

這個問題是無效合同與可撤銷的區別。這個區別就其歸納出來,大概有這個三個方面的區別。第一個,就是合同無效與可城鄉他們的認定標準,依據是不同的。無效合同。認定的標準依據是那這幾個方面,一般說要五個方面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這是第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第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是認定無效合同的標準和依據。那麼而認定可撤銷的合同。它是僅僅以一時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也就是說不是他自願嗯籤的,而是受脅迫受欺詐,或者是被乘人之危非自願現象簽訂的。這是一個依據標準不同人認定的。

第二個方面,它們的性質不同。那麼無效合同的性質它是從簽訂之日起它就是無效的,是絕對的無效,當然無效。而可城鄉的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它是有效的。這是性質不同。

三一個不同。就是這兩種合同啊在形式無效的認定權和行是可撤銷的權利的時候,他們所受的期間時效是不一樣的,是不同的。無效合同是沒有啊時間限制的,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說任何時候都可以認定無效。沒有期限限制。而可撤銷的合同,它是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說你在這個合同具有可撤銷的事由之日起,必須是以年內行使撤銷權,這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一律撤銷權就喪失了。這是一個行使期間時效。不同。總共有這麼三個方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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