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賠付時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工傷鑑定賠付時機
工傷鑑定的時機

醫療期滿必須鑑定,條例第13條規定:“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鑑定。” 在這3種情況下進行鑑定,最重要的是執行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政策上規定治療、停工休息併發給工傷津貼的期限。這並非需要治療而終止治療,超過醫療期仍需治療時還是要報銷醫療費的。目前規定工傷醫療期為1個月至24個月,最長為36個月(見18條),較外國一般規定6個月至12個月時間長得多。醫療期滿評殘是為了發放傷殘待遇,獲得較高的工傷津貼,有利於保障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避免“小傷大養”造成的浪費和損失。


雖然我國法律上並沒有作出詳細地規定,但相關規定表明,工傷鑑定一般在傷情穩定之後申請,即在醫療期滿之後應作出工傷鑑定。在工傷期間,員工會享受一定時間的停職留薪期,在此期間員工工資應全額發放,如果企業不執行的,員工可以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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