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隨義務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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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隨義務的特點
合同後續附隨義務有什麼特點

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

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判例學說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於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輕慢。

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

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執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在:一是什麼樣的合同關係會產生附隨義務是不確定的。二是合同執行中何種階段會產生附隨義務亦是不確定的。這不僅與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有極大關係,也與該合同訂立、履行以及履行完畢以後的具體情況息息相關。

3、附隨義務的內容具有“特殊性”。

附隨義務一般是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產生的,告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義務內容均是根據合同之事項和現實情況確定,因此,附隨義務從屬於約定義務。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加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導致附隨義務履行的效率低下。

4、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具有“模糊性”。

法律和合同對於違反法定和約定義務的責任有著極其明確的規定和約定。然而,附隨義務由於其依據缺乏權威性且內容不確定,故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也相當不明確,在調整現代合同關係時,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係的能力極其有限。

合同後續附隨義務的特點是根據其內容和性質決定的,因為內容會跟隨合同改變而改變,法律效力也不夠明顯,就好像依附於合同正本內容而存在,是正文的附屬補充,因此具有不確定性和隨附性、模糊性,但附隨義務內容的存在又增加了合同的完整性,讓簽約雙方更重視,因此,又有其特殊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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