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判決子女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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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決子女撫養權
法院如何判決子女撫養權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即使法院已經將孩子的撫養權判決給對方,但只要可以找到證據證明對方與孩子一起生活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可以提出上訴,要求將孩子的撫養權進行變更,而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裁決。所以如果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應尋找各種證據以證明自己的條件對孩子的成長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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