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保證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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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保證承諾書
企業已宣告破產擔保人保證責任是否免除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證人的責任可以免除。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在破產財產最後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金溪縣農機廠於已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但其財產尚未全部分配完畢,原告鄧某某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只能向破產企業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企業雖然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但擔保人保證責任並不因而免除,原告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追償。


相比較而言,第二種意見更為睿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在公司進入清算程式時,若債權人的債務不能全部受償,且在當初訂立合同時有第三方作為擔保人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當然,債權人也可放棄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權利。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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