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待遇 -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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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待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工傷保險的待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工傷保險的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工傷醫療費用,包括矯形裝置供應和維修費用。不應由工人分擔,醫療期也不應限制。實行社會保險的國家工傷醫療都是免費的;實行僱主責任制的國家和一些開發中國家難以達到這個標準,有的國家雖然有醫療保險,但是採取限制的辦法較多。
2、暫喪失勞動能力津貼
所謂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是因為傷者正處在醫療期,尚未鑑定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式。一旦做了鑑定或治療超過一定期限仍需要繼續治療,就視為永久完全喪失或永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了。支付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津貼,1952年102號國際勞工公約規定要有一個等待期,最低保障為工資的50%。1964年《工傷補償公約》(第121號)規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資。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津貼是一種短期待遇,多數國家支付60%(工資的
2、3或75%)也有些國家支付100%。支付期限一般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津貼
這項待遇是經鑑定為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之後支付的,為傷殘撫卹金或傷殘年金。屬工傷長期待遇,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才予發給。多數國家支付的標準為工資的66%或75%,需要護理的一般都規定加發護理費。實行僱主責任制的國家,一般是給予一次性撫卹待遇,一般最高為4年工資。
4、永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津貼
這是對輕度傷殘支付的待遇。一般以永久全殘支付的待遇為100%,部分殘的按比例減少。支付方式視傷殘程式而定,對於傷殘程式達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輕度傷殘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項待遇一般除喪葬費外還有遺屬撫卹金或遺屬津貼。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遺屬撫卹包括一次性撫卹金和定期撫卹金兩部分。實行僱主責任制的國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於死者生前3年工資的收入。遺屬定期撫卹金按照死者生前供養人口、年金等情況給付,標準為死者生前工資收入一定比例。《工傷補償公約》規定一個標準家庭(夫妻加兩個子女)最低標準為60%。
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根據1952年國際勞工局《社會保險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條件是:
1、因工傷身體呈疾病狀態者;
2、因工喪失勞動能力並因此中斷工資收入者;
3、由於永久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工資收入者;
4、由於供養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費來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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