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離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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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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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關於涉及到服刑人員及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法律規定綜合如下:  1.對服刑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服刑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服刑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4.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非服刑方可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安排經辦人員去對方服刑的監獄開庭,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在調解書籤收後離婚就生效。如果是協議離婚,由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姻登記,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戶口本、結婚證、2寸單人照片各2張。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可到監獄,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為其辦理離婚手續。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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