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交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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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交個稅
勞動合同解除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交個稅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解除的代通知金屬於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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