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過了哺乳期的小孩法院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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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過了哺乳期的小孩法院會怎麼判
夫妻離婚過了哺乳期的小孩法院會怎麼判
子女若已過哺乳期,但仍在兩週歲以下的,仍以由母親撫養為原則。
兩週歲以上的,由父母雙方協議確定撫養權歸屬,協商不成,由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定,如雙方經濟經濟能力、個人素質、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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