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故意損毀名勝古蹟案件的司法解釋該怎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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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故意損毀名勝古蹟案件的司法解釋該怎樣規定
最高檢故意損毀名勝古蹟案件的司法解釋該怎樣規定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名勝古蹟的管理秩序,物件則為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所謂名勝古蹟,包括風景名勝及文物古蹟。

其中,風景名勝,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雅、具有一定規模和範圍,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

根據其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的大小,環境質量的高低,規模大小,遊覽條件的優劣等,可分為國家重點、省級和市縣級3級風景名勝區。

所謂文物古蹟,是指與名人事蹟、歷史大事有關而值得後人登臨憑弔的勝地、建築物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分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縣、自治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屬於本罪物件的名勝古蹟,應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其範圍宜控制在全國重點與省級兩級內,縣、市級的名勝古蹟,一般不能構成本罪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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