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重傷民事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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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重傷民事賠償標準
故意傷害重傷賠償標準
以下是故意傷害重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按照票據確定醫療費

二、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受害人死亡,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費。

三、誤工費

《最高院人損解釋》:[國家賠償的標準]月工資=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日工資=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勞社部發【2008】3號)無收入證明,參照同行業或相近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四、護理費

《最高院人損解釋》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本地司法實踐操作標準80元/天】

五、交通費

《最高院人損解釋》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最高院人損解釋》: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

《最高院人損解釋》: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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