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提前告知解除合同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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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提前告知解除合同如何賠償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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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應提前告知的情況


根據《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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